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6號
債 權 人 文化新象B棟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羅莞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章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補正寄送債務人高雄址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此
項補正函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無從確認催告繳納管理
費之掛號郵件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TCDV-113-司促-33696-20250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