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司促-33696-2025010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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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件案子是文化新象B棟的管理委員會告王章華,想要他繳管理費。法院說,管委會你得先證明你寄的催繳通知有確實寄到王章華那邊,但管委會沒有在時間內補上證明,所以法院就駁回了管委會的聲請。如果管委會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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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6號 債 權 人 文化新象B棟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羅莞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章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補正寄送債務人高雄址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此項補正函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無從確認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掛號郵件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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