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晋己根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劉檍琪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將原告姓名
部分及具狀人記載為「『晉』己根」,與原告起訴狀之簽名、
蓋章及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記
載為「『晋』己根」不符;又原告起訴狀內容記載原告所有坐
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與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籍圖謄本上記載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不一致,其同段982地號土地亦不一致,且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上開誤繕部分更正,並提出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
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陳報其請求被告越界應拆除面
積約略多少?拆除房屋頂樓加蓋之鐵皮屋暨排水等設施之拆
除費用約若干?請求被告支付償金若干?等補正事項,該裁
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原告僅更正上開誤繕部分及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
本,迄今仍未陳報其請求被告越界應拆除面積約略多少?拆
除房屋頂樓加蓋之鐵皮屋暨排水等設施之拆除費用約若干?
就其訴之聲明亦未記載被告支付償金若干?且就其提出坐落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0建
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原告起訴狀所載被
告姓名不同,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CYDV-113-訴-731-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