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V-113-訴-731-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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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晋己根告劉檍琪拆屋還地,但法院覺得晋己根起訴的程序不對,像是名字寫錯、土地號碼也怪怪的,要補正的東西也沒補齊全,裁判費也沒繳,所以就駁回了他的訴訟,還叫他自己吞訴訟費用。如果晋己根不服氣,可以在10天內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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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晋己根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劉檍琪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將原告姓名 部分及具狀人記載為「『晉』己根」,與原告起訴狀之簽名、蓋章及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記載為「『晋』己根」不符;又原告起訴狀內容記載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與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上記載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不一致,其同段982地號土地亦不一致,且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上開誤繕部分更正,並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陳報其請求被告越界應拆除面積約略多少?拆除房屋頂樓加蓋之鐵皮屋暨排水等設施之拆除費用約若干?請求被告支付償金若干?等補正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僅更正上開誤繕部分及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迄今仍未陳報其請求被告越界應拆除面積約略多少?拆除房屋頂樓加蓋之鐵皮屋暨排水等設施之拆除費用約若干?就其訴之聲明亦未記載被告支付償金若干?且就其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45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不同,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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