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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①曹杉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盧江陽律師 郭棋湧律師 曹高銘 被 上訴人②曹坤湖 ③曹賜浪 訴訟代理人 曹永欽 被 上訴人④曹雅涵 ⑤曹政佑 ⑥曹雅茹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⑦白秀騰 被 上訴人⑧曹春秋 ⑨曹中和 ⑩曹文典 ⑪曹錫金(曹蕭猜及曹錫安之承當訴訟人) ⑫曹錫村(曹蕭猜及曹錫安之承當訴訟人) ⑬曹美綠(曹如洪之承受訴訟人) ⑭曹麗真(曹如洪之承受訴訟人) 兼⑧至⑭共同 訴訟代理人⑮曹炎權(曹如洪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⑯黃美蓮(陳文勤之承受訴訟人) ⑰陳泓銘(原名陳杞定) ⑱黃美綢(即陳偉郎之承受訴訟人) ⑧至⑱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張椿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上訴人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茲因上訴人就先位聲明 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惟依上訴人主張〇〇〇等7人於 日據時期昭和17年間就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已完成協議分割,各共有人均已單獨取得各筆土地所有權 ,上訴人係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則上 訴人是否僅得對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主張民法第767條 第1項規定之權利?又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塗銷分別共有登記並 移轉登記,請說明如何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8

TCHV-111-重上-111-20250218-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28號 債 權 人 曹亦汝  住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             居台北巿萬華區內江街55巷19號3-3室            送達代收人 曹永欽              住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  債 務 人 陳志忠  住○○市○○區○○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志忠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並查詢勞健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5

KSDV-113-司執-128628-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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