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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曾俊瑋 曾佩妤 曾博彥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俊瑋、曾佩妤、曾博彥為被繼 承人曾清河之子女、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8 月2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曾佩妤、曾博彥現戶戶 籍謄本、聲請人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 予備查。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並為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所明定。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 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亦 有明文可參。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曾清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號) 於113 年8 月24日死亡,聲請人曾俊瑋、曾佩妤、曾博彥分 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 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曾佩妤、曾博彥現戶 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 ㈡、又因聲請人曾俊瑋未檢附其個人戶籍謄本,以供核對是否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經本院於113 年11月25日以嘉院弘家立 113 繼字第1879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復於11 3 年12月27日、114 年1 月16日、114 年1 月21日以電話通 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暨送達證 明書、本院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曾俊瑋拋棄 繼承之聲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㈢、再者,聲請人曾佩妤、曾博彥為被繼承人曾清河之孫子女, 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惟本院依卷附 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被繼承人曾清河之 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輩繼承人曾俊瑋雖於本件拋棄繼承事 件中聲明拋棄繼承,茲因於法未合而經駁回,揆諸前揭說明 ,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曾 佩妤、曾博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屬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 孫輩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輩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 權之情況下,並非當然繼承,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從而,聲請人曾佩妤、曾博彥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 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同案聲請人劉秀緞、曾俊達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本院將另 以函文准予備查,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2025-02-17

CYDV-113-繼-1879-202502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俊達 李嵐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46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俊達邀同債務人李嵐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468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曾俊達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 未果,債務人李嵐媚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68元 李嵐媚、曾俊達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68元 李嵐媚、曾俊達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1-17

PTDV-114-司促-8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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