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正宗 住○○市○○區○○路00號八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崑夜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各第三人之股票有價證券等
債權,惟查各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3217-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