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V-114-司執-3217-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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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正宗 住○○市○○區○○路00號八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崑夜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各第三人之股票有價證券等 債權,惟查各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