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38號
原 告 凃律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王相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京硯
被 告 林子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被 告 曾慶豪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追加被告 許智軒
張大為
張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15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