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偉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偉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連偉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
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3
年11月7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12月3日送
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YDM-113-重訴-73-20250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