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9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京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後賢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並請求強制
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
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新竹縣,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YDV-114-司執-13693-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