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芳姿
代 理 人 廖婉茹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孟融
相 對 人 李景福
代 理 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相 對 人 李昆積
代 理 人 張桂英
相 對 人 李宥嫻
李宥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原告李景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諸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5條之規定自
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李景春於本案繫屬後死亡,聲請人為
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
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PTDV-113-重家繼訴-13-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