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3-重家繼訴-13-20250313-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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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芳姿 代 理 人 廖婉茹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孟融 相 對 人 李景福 代 理 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相 對 人 李昆積 代 理 人 張桂英 相 對 人 李宥嫻 李宥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原告李景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諸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5條之規定自 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李景春於本案繫屬後死亡,聲請人為 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