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李書賢
被 告 李宗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原告所執租賃
契約係記載租金每月2萬元,爰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
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
之十為限」,以此逆推核算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應為240萬元(計
算式:20,000元×12月÷10%=240萬元),再加上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欠繳之租金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577-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