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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李書賢 被 告 李宗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原告所執租賃 契約係記載租金每月2萬元,爰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 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 之十為限」,以此逆推核算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應為240萬元(計 算式:20,000元×12月÷10%=240萬元),再加上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欠繳之租金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2025-03-04

TPDV-114-補-577-20250304-1

單禁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10、311、4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書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2年度毒偵字第310、311、401 號),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1年3月18日、 111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1年9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480號鑑定書、11 2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89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045號、第00000 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即違 禁物,且包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粉塊狀檢品8包(含包裝袋8個) 驗餘淨重為12.8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為50.67%,純質淨重為6.5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310號)。 2 白色透明結晶8包(含包裝袋8個) 驗前總淨重為23.931公克,隨機抽取其中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推估純度為65.2%,總純質淨重為15.602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310號)。 3 白色結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為0.70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 4 白色透明結晶6包(含包裝袋6個) 驗前總淨重為5.483公克,隨機抽取其中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 5 晶體6包(含包裝袋6個) 驗前總淨重為11.5696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為7.991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401號)。 6 粉末檢品6包(含包裝袋6個) 驗餘淨重為5.6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為51.73%,純質淨重為2.9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401號)。

2024-12-09

MLDM-113-單禁沒-138-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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