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貫禎即李冠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0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2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095元 李冠楨 自民國98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冠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8年9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98年9月29日止,尚結欠新臺幣64,095元消費款
、新臺幣6,13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38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71,066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SLDV-113-司促-16206-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