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消債全聲-5-20250318-1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貫禎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5月16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聲請人以該保全處分期間將屆滿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