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茂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521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縮刑期滿日為115年2月10日,經本院核閱聲請文
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TNDM-114-聲保-18-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