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4-聲保-18-202501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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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茂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52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刑期滿日為115年2月10日,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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