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與林乙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
失致第三人鄂○○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號」為債權
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
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265-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