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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告林乙旭請求支付命令,但法院覺得資料不夠,要新光產物在七天內補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是能證明林乙旭故意或過失害鄂○○受傷的文件。另外,還要對林乙旭的戶籍地址做債權讓與通知,並提供相關文件。如果沒在期限內補齊,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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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與林乙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 失致第三人鄂○○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號」為債權 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