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林介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KLDV-114-基小-52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