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基小-520-202503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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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林介仁,要求給付電信費用。法院判決林介仁需支付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並加計利息。訴訟費用由林介仁負擔,本判決可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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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林介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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