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林例齡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6,687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PCDV-113-補-2170-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