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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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陳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陸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PCDV-114-司促-5129-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林永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零貳拾 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4

PCDV-114-司促-5130-20250304-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8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劉冠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臺東縣池上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2-18

CTDV-114-司執-12484-202502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孫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2-13

CTDV-114-司執-11430-20250213-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信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瓊心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投保 資料,然相對人設籍左營區先勝路126號2樓之2乙情,有本 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5-02-12

KSDV-114-司執-17490-20250212-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22

TPDV-114-司促-874-2025012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佳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68元,及其中新臺幣79,0 00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1-20

SLDV-113-司促-15800-202501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范氏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622-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簡湘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壹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陸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528-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曹瑄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玖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PCDV-114-司促-529-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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