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佳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68元,及其中新臺幣79,0
00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580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