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2號
原 告 康進昇
被 告 林瑀蕎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
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TYDM-113-附民-163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