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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銀行擔當付款本票(票據號碼 :AC0107101號至AC0107125號、AC0107128號至AC0107155號 及AC0107159號)共54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 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 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 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前揭票據 均未記載發票日、票據金額,此有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可稽 ,依前開規定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得聲請公示催告 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有 未合。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5-03-13

TCDV-114-司催-136-20250313-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29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亭利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林瑞恩即林子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瑞恩即林子薇住所地設籍在高 雄市小港區,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 在高雄市小港區、臺北市松山區及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2024-11-29

CTDV-113-司執-8529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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