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V-113-司執-85290-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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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潤企業想對住在高雄的林瑞恩(也叫林子薇)強制執行清償票款,但因為要執行的財產在高雄、台北都有,橋頭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應該由高雄地方法院來處理,所以就裁定把案子移送過去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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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29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亭利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林瑞恩林子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瑞恩林子薇住所地設籍在高 雄市小港區,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小港區、臺北市松山區及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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