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瑞麟
被 告 張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SSEV-114-新簡補-67-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