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瑞麟 被 告 張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