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張夢梵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林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予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
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PCDV-113-補-2034-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