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逸倍
被 告 許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87萬1,065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
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
明定。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有搭建新北市○○區○○街00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
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原告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作為訴
訟標的部分,該部分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
準;而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參酌其提出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曾針對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測量後
分別為65.70、25.88、42.43平方公尺,合計為134.01平方
公尺,故暫予上開土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地113
年度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均為6,500元,
故其價值應為87萬1,065元【計算式:6,500元×134.01平方
公尺=87萬1,065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金
額,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
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KLDV-114-補-182-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