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4-補-182-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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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逸倍 被 告 許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87萬1,065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 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有搭建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原告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作為訴訟標的部分,該部分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參酌其提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曾針對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測量後分別為65.70、25.88、42.43平方公尺,合計為134.01平方公尺,故暫予上開土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地113年度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均為6,500元,故其價值應為87萬1,065元【計算式:6,500元×134.01平方公尺=87萬1,065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金額,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 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