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聲請案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45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
偵字第71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1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44號、113年度毒
偵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文皇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
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後再犯第1
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
謂「3年後再犯」,僅需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期間有
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梁文皇就附件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偵
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觀護人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結
果均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6紙、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6紙(檢驗報告原始編碼: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
認定。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是被告本案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距其最
近一次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顯
均已逾3年,依照前揭說明,依法應再行觀察、勒戒程序,
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院函請被告於文到5日內針對本件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具狀表示意見,然被告並未回覆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足查,業已保障被告陳
述意見之機會,合予敘明。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NTDM-113-毒聲-18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