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梁書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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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家紜即梁書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梁家紜即梁 書嫣住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PCDV-114-司促-1261-202501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珮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瑜婷即玩美美妍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辨識「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為相對人 所有帳戶之證據(查113年11月5日之陳報狀,經審酌證物四 、五並未能釋明梁書嫣為相對人員工及其曾有指示匯入系爭 帳號之事實,所附課程表亦不能辨識店名,尚不足釋明待證 事實,故有重新提出證據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7

TPDV-113-司促-13545-2024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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