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勝富

共找到 30 筆結果(第 1-10 筆)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3年8月23日經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2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3日 CH849355 002 112年5月9日 460,000元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TH080967 003 111年9月14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3日 TH080842 004 111年12月26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3日 TH55829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28

CYDV-114-司票-426-20250328-2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吳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4年1 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2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9月24日 168,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10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27

CYDV-114-司票-428-20250327-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吳偵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3年1 2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2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7月19日 154,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27

CYDV-114-司票-429-20250327-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3年9 月2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3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4月26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25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27

CYDV-114-司票-431-20250327-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5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6

PCDV-114-司票-3295-20250326-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覃沈玉琴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元,詎於民國112年1 1月28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 、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 、日,此有聲請人所提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聲請人所提之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 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2025-03-25

CYDV-114-司票-467-20250325-2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南欽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   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 幣400,000元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 11月2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其欠   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以系爭無   效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   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2025-03-24

CYDV-114-司票-466-20250324-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覃嘉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一所載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其中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 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之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 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三紙本票,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未 記載發票日,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該本票係屬無效,此部分 之聲請應予駁回。至於其餘聲請,則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4月28日 735,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28日 TH080961 002 112年8月31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31日 CH528092 附表二: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未記載 400,000元 未記載 駁回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24

CYDV-114-司票-464-20250324-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林兆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 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 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者,視為 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此觀票據 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第6 6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 主張於113年12月16日為付款之提示,依上開說明,其利息 應自提示日起算,惟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利息,則提 示日前利息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12月5日 4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6日 002 113年12月16日 77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6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24

CYDV-114-司票-465-20250324-2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相 對 人 陳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11月6日 28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0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19

CYDV-114-司票-427-2025031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