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1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楊凱翔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肆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楊凱翔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
罪。
㈡共犯關係:
被告雖不具備船長之特定關係身分,尚無從直接該當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所規
定之船長身分要件,然與有船長身分之另案被告陳詩偉間,
就上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以共同正
犯論之。
㈢減輕事由:
審酌被告不具備船長之特定關係身分,所涉情節較為輕微,
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㈣罪數:
被告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被告仍越界航行至大陸地區,未正
視金門與大陸地區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
論出海原因、海象、潮汐為何,本有義務全程避免駛入大陸
地區,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同船者更須相互提醒航行方
向以免越界;惟其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並表示:我不知道
有那條線。而且晚上,我又不懂,我只是喜歡釣魚等語(見
偵卷第58頁),足見被告並未沈思己過,忽略人在社會上生
活之每一個行為,本應自行注意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有違法缺
失,而本案被告及其另案被告在出航前,大可先自行上網查
詢、電話或親自現場詢問相關主管機關,而不是等到本案發
生後均表示不知道推卸責任,是以,本院審酌上情後,認被
告之犯罪後態度不佳;併考量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與父母同住、水電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
5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上
開4罪刑間,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被告所犯各罪
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
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被告得否
易科罰金或分期付款,屬執行事項,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
由被告自行向地檢署提出聲請,由檢察官審酌被告經濟或信
用狀況後,裁量是否准許,併予敘明。
三、沒收:
未扣案船舶「大龍號」非為被告所有,有中華民國小船證書
(見偵卷第25頁)在卷可佐,亦非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
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
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
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7號
被 告 楊凱翔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
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凱翔與附表所示之陳詩偉等人(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
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預見
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如未採取預防措施,船舶航行有
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
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陳
詩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駕駛「常勝8號」(船舶編號:8
61135)自用小船,搭載附表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
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
,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
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凱翔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出海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犯行,辯
稱:伊不知道禁限制水域在哪云云。惟查,被告直承:伊知
道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
能性,但伊喜歡釣魚,所以就放任船順著海流走,並沒有為
任何避免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預防措施或行為等語,足認
被告確實有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不確定故意。此外,
有中華民國小船執照、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
單、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
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本件犯行,雖與具有船長身分之陳
詩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
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件4次罪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皓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
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
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
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陳詩偉 楊凱翔 楊政寰 蔡哲瑋 柯國樑 112年3月22日 23時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3日 0時35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1時1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2 陳詩偉 楊凱翔 蔡哲瑋 楊政寰 柯國樑 112年4月10日 23時32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4月11日 3時34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1日4時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3 陳詩偉 楊凱翔 蔡哲瑋 柯國樑 林增宇 112年4月13日 2時1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4月13日 4時4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3日5時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4 陳詩偉 楊凱翔 蔡哲瑋 112年4月29日 2時42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4月29日 4時51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29日5時2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KMEM-113-城簡-117-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