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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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債 務 人 楊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另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⒔~ ⒗所示四紙本票(聲請狀記載為支票應係誤載),經提示後 均未獲付款為由,併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上開 四紙本票之發票日均係在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日之後,則債 權人就此部分之票據債權,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尚未發生即無 從主張。是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併予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08

TNDV-113-司促-17010-20241108-2

重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附民原告 張雪芬 上列原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63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劉育明、錢麗雪、TRAN DUC ANH、林心怡、楊文福、陳沛君、PHAM VIET QUY、楊素妮 、陳祐禎、周玉燕、陳怡錦、鄭嘉昱、徐一民、陳廉均、HOANG VAN HUNG、陳尚豪、魏照晟、葉慶祥之住所或居所地址,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未補正者,其起訴即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定。且上開關於訴狀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張雪芬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63號被告楊晨 儀、林韋廷、温智凱、蘇威丞、蔡松旻、林立偉、吳柏偉、 陳千淂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育 明、錢麗雪、TRAN DUC ANH、林心怡、楊文福、陳沛君、PH AM VIET QUY、楊素妮、陳祐禎、周玉燕、陳怡錦、鄭嘉昱 、徐一民、陳廉均、HOANG VAN HUNG、陳尚豪、魏照晟、葉 慶祥等人與前揭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提出之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劉育明等人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僅記 載「詳卷」,然本院前揭詐欺案件卷宗內,查無被告劉育明 等人之住所或居所地址,是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 未合法,爰裁定命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5

TNDM-113-重附民-44-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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