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楊欣濃(即楊恩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原持有人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77376 6 1 164 楊欣濃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0344 5 1 400 楊恩儀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TPDV-113-司催-2045-20241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