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2198、2292號、113年度訴字第18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7634、38397、49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陳立穎無罪。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陳立穎(下稱被告)係力
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林氏環球商事有限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下稱力穎公司)之負責人,
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該
人可能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註冊網路交易帳號,並使用該行動
電話門號認證,從而成為斷點,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
竟仍基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於
107年5月4日向中華電信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門
號,於108年7月17日向中華電信申請0000-000000門號,再
將上開門號提供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嗣不
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登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
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號,並於
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附表所示之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附表
所示之個人資料,偽以表彰附表所示之人使用附表所示之門
號申設本案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並以附表所示之門號
接收簡訊認證碼而申辦成功,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及蝦
皮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等語(關於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19條
之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
料罪嫌部分,業經原判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不在本
院審判範圍)。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係以被告於
偵查中坦承在幫陸客收取認證碼,且於收取認證碼時,知悉
是申請哪個帳號等語、被害人李品賢於偵查中證稱未申辦附
表編號1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被害人歐曾金治、黃順隆於
警詢時證稱未申辦附表編號4、5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上開
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公司提供之申登資料表、被害
人蕭李茶美、林佳蓉、賴保霓(原名:賴淑金)之蝦皮拍賣
帳號申登資料、個人基本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力穎公司之名義申辦上開門號,並將該
等門號提供與大陸地區客戶作為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之電話號
碼,嗣將該門號接收之簡訊認證碼提供與該等客戶之事實,
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力穎
公司從事的簡訊認證碼代收服務無法查知實際申辦蝦皮拍賣
帳號之人為何人,也無從審核,況力穎公司從事的該第三方
簡訊代收業務也不是違法的業務,也有告知大陸的客戶不能
做違法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力穎公司之負責人,其於前開時點以力穎公司名義向
中華電信申辦上開門號,該等門號嗣作為申辦附表所示蝦皮
拍賣帳號之門號,而附表所示之名義申登人其中李品賢、歐
曾金治、黃順隆均表明未申辦該等蝦皮拍賣帳號,至於許麗
惠、蕭李茶美、林佳蓉、賴保霓之蝦皮拍賣帳號基本資料與
真實個人資料有不符之處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李品
賢於偵查中證述(見偵字第37634號卷第481至483頁)、歐
曾金治及黃順隆於警詢時證述(見偵字第49353號卷第117至
127、143至151頁)明確,及蕭李茶美、林佳蓉、賴保霓、
許麗惠之戶籍資料、蝦皮購物會員帳號資料、中華電信通聯
記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力穎公司之公司
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49353號卷第105、109、113至
115、225至231、241、243、245、283、285頁、偵字第3763
4號卷第319頁、偵字第38397號卷第91、111至115頁),此
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
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
,始稱相當,故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犯意,縱助成他人犯罪,因其並無違法之認識,尚難令負幫
助罪責,且幫助犯係以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幫助實施為要
件,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亦即無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則難認成立幫助犯。查被告經營之力穎公司所營事業
包括「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有力穎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見偵字第49353號卷第231頁),而被告提供大陸地區
客戶之手機簡訊認證碼服務,非法令禁止之商業服務;又被
告以力穎公司名義申辦上開門號,並未交付上開門號SIM卡
予大陸地區客戶,被告仍保有上開門號之管理、使用權限,
倘門號出現異常使用時,可即時終止服務,僅是代收、告知
客戶「手機簡訊認證碼」而已,與政府多方宣導提供金融機
構帳戶、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已逸脫
原本申辦人之控管範圍,可能遭不法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
等情形,迥然不同,故一般人憑經驗常情,對於被告所提供
之上開服務實難與追加起訴書所指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
產生連結;再被告所提供之接收手機簡訊認證碼服務,係用
在註冊蝦皮拍賣帳號之驗證程序,而光從被告代為接收之驗
證碼,並無從知悉客戶係以何人名義申辦帳號,況且註冊蝦
皮拍賣帳號除門號認證外,尚須登錄其他個人資料,而透過
合法蒐集或非法取得大量個人資料註冊電商帳號,均不無可
能,並非單靠被告提供手機簡訊認證碼所能達成,更可見被
告所為與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無
必然之因果關係,在別無其他證據佐證下,自不能遽論被告
提供「手機簡訊認證碼」服務,即對蝦皮拍賣帳號申辦者係
冒用他人名義註冊乙節,具有縱使他人利用上開服務從事犯
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甚且被告倘真有追加
起訴意旨所指之犯罪目的,應無以自己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力
穎公司申辦本案之門號,而得以輕易遭檢警追查之理,更遑
論就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其中許麗惠、蕭李素美、林佳蓉、
賴保霓從未經通知製作警詢或偵訊筆錄,則單以蝦皮帳號登
錄之生日或地址與戶籍登記資料不同,顯不足以認定有追加
起訴意旨所指冒用許麗惠、蕭李素美、林佳蓉、賴保霓名義
申辦蝦皮拍賣帳號之情事。
㈢綜上所述,本案無法排除被告主觀上僅係提供手機簡訊認證
碼之商業行為之可能,實無從一般常情或經驗法則,逕以推
論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
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五、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
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5罪)
,而對被告判處罪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以被告從事本案
「代收簡訊認證碼」服務時明知該服務之客戶均係欲以臺灣
地區門號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之大陸地區人民,自有預見
該等客戶可能冒用臺灣地區人民名義進行上述註冊,顯見被
告容認自己代收之認證碼供本案大陸客戶用於冒用臺灣地區
人民名義進行上述註冊,而無違其本意,其有幫助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之論證,難認與經驗及論理法則相合
,業據本院說明如上,則其所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未當
。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名義申登人 蝦皮拍賣帳號 認證行動電話門號 蝦皮拍賣帳號註冊時間 對應檢察官書類及原審案號 1 李品賢 rillekeddell 0000-000000 108年12月15日13時53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37634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292號) 2 許麗惠 qwe136 0000-000000 108年10月底 111年度偵字第38397號追加起訴書(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3 蕭李茶美、林佳蓉 sakdj88 0000-000000 107年5月22日20時10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9353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198號) 4 賴保霓(原名賴淑金) 、歐曾金治 xj0000000 0000-000000 108年8月5日20時18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9353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198號) 5 黃順隆 zxcv0000000 0000-000000 107年5月26日20時5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9353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198號)
TCHM-113-上訴-1207-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