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和祺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曼莉
歐業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曼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曼莉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若被告李曼莉以新臺幣2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歐業鵬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6項得假執行。但若反訴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
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
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
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
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
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
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
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原告陳和祺(下逕稱姓名)以被告李曼莉、歐業鵬(
以下分稱其姓名,合稱李曼莉2人)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為由
,提起本訴,請求李曼莉2人連帶賠償損害。李曼莉2人則於
民國113年3月29日具狀提出答辯,同時以:陳和祺先前以徵
信業者擅自安裝監視錄影設備所錄得之影片,指稱李曼莉2
人有婚外情,逼迫李曼莉2人簽立離婚協議書、和解書,李
曼莉2人為此提起刑事告訴,兩造於該刑事案件成立111年度
雄司偵移調字第141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書),詎陳和
祺挾怨報復,違反系爭調解書約定內容,以散發黑函予李曼
莉2人之鄰居、親友、同事之方式,侵害李曼莉2人之人格權
及名譽權等為由,提起反訴,並請求損害賠償(見本院卷第5
9至64頁)。兩造間各自主張之法律關係均係基於李曼莉2人
有否侵害陳和祺之配偶權此同一原因事實所生,是反訴與本
訴所為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加以陳和祺之訴訟代理人於
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亦表示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不爭執
李曼莉2人提出之反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25頁),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反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陳和祺起訴主張:陳和祺與李曼莉於108年1月23日結婚,婚
後同住於高雄市○○區○○街,其中1樓供李曼莉開設oooooo oo
o oooo工作室(下稱系爭工作室),2樓供住家用,二人婚姻
關係現仍存續中。詎歐業鵬明知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仍與
李曼莉戀愛、交往,甚於111年1、2月間發生性關係,此情
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111年度
偵字第12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案件(下稱系爭刑案)
於111年7月14日詢訊時,曾經李曼莉2人坦承不諱,李曼莉2
人所為已破壞陳和祺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共同不法
侵害陳和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陳和
祺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李曼莉2人
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語。並聲
明:李曼莉2人應連帶給付陳和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李曼莉2人則以:陳和祺與李曼莉婚後曾短暫居住於上址義仁
街住處,惟陳和祺已自行於111年間搬離,李曼莉遂將該住
處作為系爭工作室之用。對於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2月間
在系爭工作室發生性行為1次之情,不予爭執。但李曼莉2人
固曾於111年1月30日一同出遊,惟否認期間有任何親密或不
當行為。又歐業鵬於與李曼莉發生性行為之時,並不知悉李
曼莉為有配偶之人,直至陳和祺、徵信業者於111年2月28日
到系爭工作室時,陳和祺自稱是李曼莉之配偶,其時始知情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陳和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李曼莉2人反訴主張:兩造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成立系爭調解書
,其中第三條、第四條約定內容為:「三、相對人三人(即
陳和祺與訴外人鄭秉豐、翁銘祥)應將其持有、所有之聲請
人二人(即李曼莉2人)之照片、影片、其紙本、數位檔案均
銷燬、刪除,亦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散布。相對人三人
中如有違反,違反者應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聲請人二人
各新臺幣參拾萬元。四、相對人三人,不得對聲請人二人為
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
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三人中如有違反,違反者應分別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予聲請人二人各新臺幣參拾萬元。」,詎陳和祺
違反上開約定內容,為下列行為:
⒈陳和祺於112年9月18日偕同訴外人即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
平守前往歐業鵬當時任職之工作場所,質問歐業鵬明知李曼
莉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交往等事,並以如反原證3錄影譯文
所示之言語恐嚇、騷擾歐業鵬(其中歐業鵬認定為恐嚇性言
詞者,如附表一所示),要求歐業鵬應賠償陳和祺,致歐業
鵬心生畏怖,佯裝有意處理藉以拖延,所幸當日陳和祺、陳
瑞文、羅平守並未得手財物即離去。陳和祺上開所為顯屬騷
擾、恐嚇,不法侵害歐業鵬之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
慰撫金20萬元。
⒉陳和祺於112年11月間,在不詳地點,填具李曼莉所經營系爭
工作室店名、地址,偽為寄信人,附上李曼莉2人相關照片
,加註2人有婚外情及嚴重羞辱性文字等為內容之信函(下稱
系爭黑函)而寄送予李曼莉2人之鄰居、親友或同事。陳和祺
所為故意或過失違反刑法等法規範,不法侵害歐業鵬之名譽
權、侵害李曼莉之姓名權及名譽權,故均得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歐
業鵬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賠償李曼莉姓名權損害20萬元、
名譽權損害30萬元。
⒊再者,陳和祺上開寄發系爭黑函之行為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
三、四條約定,李曼莉2人就每一約定各得請求賠償懲罰性
違約金30萬元,故得請求陳和祺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各60
萬元等語。並聲明:⑴陳和祺應給付李曼莉2人各110萬元,
及均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和祺則以:由反原證3譯文內容可知,陳和祺並無恐嚇歐業
鵬,只是告知歐業鵬應該誠實面對破壞他人婚姻關係之態度
,且與有配偶之人為性行為破壞他人家庭完整,他方配偶本
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權利,告知歐業鵬將尋求記者報導,
即令該言論讓其感覺不滿,難謂有恐嚇、騷擾之意。又系爭
黑函並非陳和祺或其託人製作,也未有在照片加註文字,且
李曼莉2人確實有婚外情,縱然文字用語令其2人心有不快,
但並非與事實不符,並無侵害其2人名譽。再姓名權屬法定
人格權,民法第19條規定在自然人專章,系爭工作室並非自
然人,自無侵害其姓名權可言,另陳和祺並無違反系爭調解
書約定之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⑴李曼莉2人之訴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文字用語依判決上下文內容
略有增添修正):
㈠陳和祺與李曼莉於108年1月23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
㈡陳和祺曾就李曼莉2人間有無不當交往乙事,委託徵信業者翁
銘祥、鄭秉豐等人進行蒐證,而於111年1月30日跟拍李曼莉
2人一同出遊,並拍攝取得如本院卷第39至44頁之照片。
㈢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李曼莉位在高雄市○○區○○
街、由李曼莉所經營之「ooooooooooooo」工作室(即系爭工
作室)之2樓房間發生性行為一次。
㈣李曼莉2人前於111年2月28日共同以:陳和祺與徵信業者翁銘
祥、鄭秉豐於111年2月25日前往系爭工作室2樓房間,對在
場之李曼莉2人陳稱:李曼莉2人有婚外情等語,並出示徵信
業者擅自安裝在該房間某處之監視攝影器所錄製之李曼莉2
人於111年2月間某日在房間內為性愛行為之影片,逼迫李曼
莉2人簽立離婚協議書及和解書、本票,而陳和祺更將李曼
莉2人上揭婚外情僅屬涉及私德,無涉公益情事,對外散布
傳述,分別涉犯刑法妨害秘密、恐嚇、恐嚇取財、妨害自由
、強制、加重誹謗罪嫌等為由,提出刑事告訴,員警調查後
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178號、112年度
偵字第2266號案件分案偵辦。
㈤陳和祺及友人羅平守與胞弟陳瑞文,曾於111年9月18日前往
歐業鵬工作場所,而為如反原證3所示錄音譯文內容之對話(
其中歐業鵬認為有恐嚇用詞者如附表一所示)。
㈥陳和祺、翁銘祥、鄭秉豐與李曼莉2人於偵查中之111年9月22
日成立調解,並有簽立系爭調解書。李曼莉2人撤回刑事告
訴,故檢察官對原告、翁銘祥、鄭秉豐所涉犯妨害秘密、加
重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及另所涉犯恐嚇取財、強制、妨
害自由罪查無犯罪實據而為不起訴處分;惟翁銘祥、鄭秉豐
涉犯恐嚇罪嫌事證明確,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112
年度簡字第630號案件分別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
㈦系爭調解書第三條係約定:陳和祺、翁銘祥、鄭秉豐應將所
持有李曼莉2人之照片、影片(含紙本或數位檔案)均銷燬、
刪除,且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散布,如有違反,應給付
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
㈧系爭調解書第四條係約定:陳和祺、翁銘祥、鄭秉豐不得對
李曼莉2人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
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
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
四、本件爭點在於:
㈠本訴部分:陳和祺主張李曼莉2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請求
應連帶賠償150萬元,是否合法適當?
㈡反訴部分:
1.李曼莉主張陳和祺偽以系爭工作室名義,將蒐證取得李曼
莉2人照片附上羞辱性文字一併寄送鄰居、親友,侵害其姓
名權、名譽權,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三、四條之約定,請
求陳和祺賠償共110萬元,有無理由?
2.歐業鵬主張陳和祺與羅平守等人於111年9月18日曾有恐嚇
行為,又有上開寄送黑函行為而侵害其名譽權,並違反系
爭調解書第三、四條之約定,請求陳和祺賠償共110萬元,
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訴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
目的,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必要條件,即雙方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
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2.陳和祺與李曼莉為夫妻,於其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曼莉
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系爭工作室2樓房間發生性行為1次
之事實,為李曼莉2人所自承。又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月30
日一同出遊,期間並有歐業鵬手持食物餵食李曼莉、及李曼
莉手挽歐業鵬手臂併行散步等行為,此有跟拍照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39至44頁),雖李曼莉2人僅坦承共同出遊,惟否
認有任何親密行止,惟此情既有前開照片足證,又其2人曾
發生性關係,為其等所自承,核其緣由係基於男女交往情愫
,故其2人在交往期間有如同情人間行為舉措,亦無違常理
,以是,李曼莉2人於111年1月30日確有上開親密舉動,堪
可認定。
3.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故意或過失)、違法
性(行為不法),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則限制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成立要件,而主張前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李曼莉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猶與歐業鵬有上開男女間不
當親暱交往及性行為,陳和祺主張李曼莉侵害其配偶權且情
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同法第195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李曼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依
法有據。
⑵惟歐業鵬否認於為上開行為時,知悉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
則依首開說明,陳和祺就此有利於己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經查:
①陳和祺指稱:歐業鵬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未否認與李曼莉有
發生婚外婚等語(見本院卷第261頁),此為歐業鵬所否認。
查此部分係檢察事務官於111年9月8日與李曼莉之問答:「(
檢察事務官問:有無因為婚外情,與陳和祺有過爭執?)有
,就這一次與歐業鵬有婚外情」等語(見偵卷第184頁),足
見檢察事務官僅有詢問李曼莉有無婚外情,李曼莉本即為陳
和祺配偶身分,其坦承自身有婚外情自屬實情,而檢察事務
官全未問及歐業鵬相關問題,歐業鵬亦未為任何意見表示,
此觀該期日全部詢問筆錄即明(見偵卷第183至187頁),是陳
和祺所稱:歐業鵬未否認有婚外情云云,當非屬實。
②陳和祺復以:李曼莉有將其2人結婚照上傳至臉書頁面,設定
為所有臉書好友都可以閱覽,歐業鵬為李曼莉臉書好友,可
清楚知悉李曼莉有配偶之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262頁),亦
為歐業鵬所否認,辯稱:陳和祺所提出物證,一為臉書截圖
,一為IG截圖,顯係故意混淆誤導等語。經查,陳和祺此部
分提出之證據,為李曼莉臉書頁面與李曼莉Instagram頁面
,而陳和祺與李曼莉之結婚訊息是上傳在前開臉書頁面,但
歐業鵬則是追蹤前開Instagram頁面,此有網頁截圖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65、267頁),足見歐業鵬並非李曼莉臉書好
友,也無證據證明歐業鵬曾前往瀏覽,是尚無從憑此作為有
利於陳和祺主張之佐證。
③陳和祺又以:李曼莉2人在系爭工作室2樓發生性行為,而工
作室1樓為李曼莉工作室,2樓為陳和祺、李曼莉住家,2人
結婚照擺掛在2樓,歐業鵬可清楚看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63
頁),並提出慶生照為證(見本院卷第271、273頁),此節仍
為歐業鵬所否認,辯以:陳和祺慶生會照片並非在系爭工作
室2樓所拍攝等語,並提出系爭工作室2樓照片為佐(見本院
卷第277頁)。經查,上開慶生照牆上固然懸掛有結婚照,惟
將前開慶生照與系爭工作室2樓照片互為比對,可見照片內
房間內部之裝潢格局、傢俱擺設、內牆顏色完全不同,尚無
可認定為同一房間,則陳和祺稱慶生照房間為系爭工作室2
樓,即有未合,其據此主張歐業鵬可在2樓看見結婚照云云
,當屬無據。
④陳和祺再以:伊於111年2月5日就在家中,稍晚李曼莉2人也
進入家中,伊有跟歐業鵬打招呼,足可證明歐業鵬知道李曼
莉有配偶等語(見本院卷第404頁),並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09、411頁),歐業鵬對此則抗辯稱:
否認出現在錄影畫面上之人為伊本人,且錄影間隔約1個小
時,亦無從認定陳和祺尚在場且與該人有對話等語。經查,
依陳和祺所提出之錄影畫面截圖所示,陳和祺係於111年2月
5日上午11時38分進入系爭工作室1樓,同日中午12時30分則
有一男一女站在系爭工作室門口騎樓,其中男子穿著白袖上
衣、黑色長褲,背對鏡頭,並不能辨識其身分,而且該男子
是否有與陳和祺碰面、對話,亦無其他佐證,況且,本件李
曼莉2人係於111年1月30日出遊,及於同年1、2月間發生性
行為,已如上述,縱認陳和祺所述為實,但李曼莉2人為上
開出遊、性行為時,自有可能均在111年2月5日之前,準此
,亦不能因歐業鵬事後得知李曼莉已結婚,而追究其在此之
前行為之責任。
⑤陳和祺又以:歐業鵬當時在系爭工作室隔壁經營○○店,常去
系爭工作室串門子,故其非常清楚李曼莉家庭狀況等語(見
本院卷第304、404頁),惟此僅為陳和祺單方面之主觀猜想
,並不能依此即認歐業鵬確實有常去串門子並且得知李曼莉
的家庭、婚姻狀況。
⑥綜上所述,依陳和祺提出之事證,並無法逕認歐業鵬主觀上
知悉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則陳和祺主張歐業鵬共同侵害其
配偶權,應與李曼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無足採,
不能准許。
4.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核給標準得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
3號裁判意旨參照)。茲審酌陳和祺00年0月生,大學畢業,
任職○○業,月薪8、9萬元;李曼莉00年0月生,專科畢業,
任職○○○,月收入約3萬元等情,為其等自陳在卷(見審訴卷
第60、77頁、本院卷第52頁),並有外放個人戶籍資料、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參,兼審酌李曼莉所
為對其與陳和祺間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雙方之
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陳和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
度等一切情狀,認陳和祺請求李曼莉賠償非財產損害以20萬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5.至本院業已認定歐業鵬對陳和祺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則陳和
祺主張歐業鵬與李曼莉共同侵害其配偶權,請求其2人應連
帶為損害賠償云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
1.陳和祺與李曼莉2人於111年9月22日簽訂系爭調解書,其中
第三條約定:陳和祺應將所持有李曼莉2人之照片、影片(含
紙本或數位檔案)均銷燬、刪除,且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
或散布,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
元等語;第四條約定:陳和祺不得對李曼莉2人為身體上或
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
為,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
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調解書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31頁),可認屬實。
2.歐業鵬主張:陳和祺與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平守於112年9
月18日至其工作場所,不斷以如卷附反原證3之錄影譯文(見
本院卷第97至105頁,其中歐業鵬認屬恐嚇言詞者如附表一
所示)所示言詞恐嚇及騷擾歐業鵬,並恐嚇歐業鵬應賠償陳
和祺,否則揚言要以找記者來報導、有人會跟、找兄弟事跟
社會事處理等,歐業鵬因此心生畏怖,佯為處理拖延,故陳
和祺3人未得手財物始離去,歐業鵬為此自原工作離職,精
神受有莫大苦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同條
第2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和祺就其夥同他人
恐嚇部分,賠償請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陳和祺固不否認有
於前揭時日與胞弟、友人找尋歐業鵬理論,惟否認有何恐嚇
之情,並以上詞置辯。經查:
⑴細譯反原證3錄音譯文之內容,陳和祺3人當日到場目的,乃
對於歐業鵬與李曼莉發生性行為後,經陳和祺會同徵信社人
員於111年2月25日持蒐證錄影內容彼此談判,歐業鵬、李曼
莉為此簽立和解書、本票,但旋於事後對陳和祺及徵信業者
提出爭爭刑案之告訴乙事甚感不滿而上門理論,惟陳和祺於
談話中稱:「好啦,不用講那麼多啦,我跟你說,兄弟,我
跟你說這件事不會結束啦~我今天…啊你不要當我吃菜的」、
「我現在是來跟你照會一下啦~精彩的還在後面」等語,其
弟陳瑞文所稱:「我跟你說啦,不會結束啦!真的啦!你不
要在外面讓我堵到你啦!」等語,並衡酌錄影譯文中陳和祺
等人當日發言,實乃興師問罪之態度,口氣並非良善,所為
前開言語客觀上確實足讓聽聞之人認為發話人日後將對自己
採取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之不利行動,而產生懼怕
畏怖之心理,故歐業鵬主張其人格權受侵害,依侵權行為相
關規定,請求陳和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⑵茲審酌陳和祺00年0月生,大學畢業,任職○○業,月薪8、9萬
元;歐業鵬00年0月生,大學畢業,任職○○業,月收入約3萬
元等情,為其等自陳在卷(見審訴卷第60、77頁、本院卷第
52頁),並有外放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存卷可參,並審酌陳和祺行為之原因及動機、雙方
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歐業鵬所受精神上痛苦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陳和祺賠償非財產損害以1萬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不能准許。
3.李曼莉2人又主張:兩造簽訂系爭調解書後,陳和祺竟於112
年11月間起將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僅涉及私德且具羞辱性文字
之信件(即系爭黑函),偽填李曼莉所營事業即「○ oooooo o
oo ○○○○」、「高雄市○○區○○街00號」名義為寄件人、寄件
地址,檢附依調解內容不得持有、揭露及散布之李曼莉2人
照片,而寄送2人鄰居、親戚或同事,致分別侵害李曼莉之
姓名權與名譽權,侵害歐業鵬之名譽權,亦違反系爭調解書
第三條、第四條之約定,故李曼莉得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
求賠償姓名權損害20萬元、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依系爭調
解書約定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共60萬元,合計110萬元;
歐業鵬亦得請求賠償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共
60萬元,合計90萬元等語,為陳和祺所否認,而以上詞為辯
。經查:
⑴本院經將系爭黑函之信封、陳和祺當庭親自書寫文字與其前
求職所填載應徵人員資料表、銀行開戶時所填載存款開戶表
、他案呈院抗告書狀之文書與資料(見本院卷第107至108、1
13至114、119至120、131至132、139至171、311、331至337
、339至343頁)原本,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實施筆跡鑑定,鑑
定結果為:信封上筆跡與陳和祺筆跡筆劃特徵不同,研判應
非同一人所書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13日調科貳
字第1130331384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59至370頁),則陳和祺辯稱:系爭黑函信封非其所書寫
等語,洵屬有據。
⑵李曼莉2人又主張:系爭黑函中所附照片,陳和祺前曾在與李
曼莉、訴外人洪羚榛之LINE對話中予以使用傳送,且除陳和
祺外,無人有此挾怨報復之動機且欲耗費大量時間製作、廣
發予李曼莉2人之鄰居、親友等語,此為陳和祺所否認,辯
稱:上開照片從歐業鵬臉書就可發現,是他自己公開的,任
何人均可截圖再去寄發。而兩造既成立調解,伊不會故意違
反約定。伊之前有將李曼莉外遇照片提供給自己友人等語。
經查:系爭黑函中所附照片,確有數張係陳和祺於發現李曼
莉2人不倫交往情事後,於與李曼莉、洪羚榛互相傳遞LINE
訊息時所上傳,此將卷附系爭黑函照片、LINE對話紀錄互核
即明(見本院卷第115、117、233、237、241頁,另見第285
、289、293頁),惟此固能證明陳和祺曾持有前開數張照片
,但尚不足以認定陳和祺有製作、寄送黑函之行為,況陳和
祺於不倫事件發生後,除上述之洪羚榛之外,尚曾將此事向
其與李曼莉共同親友廣為告知,李曼莉2人更曾就此對陳和
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此參陳和祺與訴外人王詩棠、李
碧瑾、李藍萍、李夢妮之LINE對話截圖、系爭刑案不起訴處
分書所載即明(見偵卷第60至61、65至66、67、68頁,本院
卷第83至90頁),而衡情陳和祺個人親友諸如其胞弟陳瑞文
、友人羅平守等,甚至徵信業者亦在受告知、提供物證之列
,亦即陳和祺抗辯曾將照片等物證提供給親友等語,要屬非
虛,是在別無其他事證下,尚難以陳和祺為事件當事人、有
散布黑函動機即遽認其確有此行為。
⑶綜上所述,李曼莉2人所舉事證,尚無從證明陳和祺有製作、
散發系爭黑函行為,其2人各基於侵權行為、系爭調解書法
律關係請求陳和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可採。
六、據上所述,本件㈠陳和祺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李曼
莉應給付2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
18日(見審訴卷第47、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㈡歐業鵬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和祺應
給付1萬元,及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
0日(見本院卷第1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及李曼莉之請求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㈢本判決第1項、第6項命李曼莉、
陳和祺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另依聲請宣告上開
人等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至兩造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
八、結論:陳和祺之本訴、歐業鵬之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
無理由;李曼莉之反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一:歐業鵬主張陳和祺、陳瑞文、羅平守所為恐嚇言詞(***
用以區隔同一人於不同段落之陳述)
羅平守:我也○○的欸,我跟你說你會很出名。我也會從現在 開始讓你知道我是誰。 * * * 我不知道你店公是誰啦!啊如果他敢疼你喔?沒關 係,記者一定會來找你! 陳和祺:伶北會叫記者來啦!啊這件事你要怎麼處理? 羅平守:你告他好,啊換他告你,你應該有收到了吧?有膽你就 不要來,我們絕對會去找你。 陳和祺:我是都有相片喔。 * * * 你絕對會出名,你在○○一定會出名啦。你做了甚麼事情,不用還?弄一弄就要結束了? 陳瑞文:(大聲吼)講話啦! 羅平守:啊你有去找人家嗎?你敢嗎?你現在連徵信社你都告 下去欸!我跟你說人家不會跟你完啦,不只我們啦! 你不知道這種事情是不能告的嗎?啊我就看兄弟事跟 社會事,誰要來處理?齁? 羅平守:我今天來到這裡不爽的地方就是你還告我朋友。 我們角色對換一下,他差點要殺了你,你知道嗎? * * * 啊不然拎北給你賭一刀,後面再來處理?蛤?你喜歡嗎? 陳和祺:這樣就要結束了?啊你知道我還會回來找你? 羅平守:他(指陳和祺)當初怎麼跟你處理的啦?蛤? * * * 我就問你,他當初怎麼處理的?蛤?他跟你講什麼條件? * * * 你說我們要怎麼處理嗎? 陳和祺:本票都簽好了,你還寫這個條件喔?你還記得當初要 用你的車去貸款後面你也沒去,你還記得嗎?你還纪 得嗎? 羅平守:啊現在就是要跟你處理啦! * * * 還是要叫人跟你處理?蛤? * * * 恐嚇你也剛好而已啦! 陳和祺:你這條絕對會出名的啦! * * * 跟人○○○,你當作伶北不知道你人在哪喔? 還一起出國?要不要給你看照片?我跟你說這些相片… 羅平守:你當作徵信社都是吃菜的,就對了? 陳和祺:我們都有證據的喔~ * * * 沒關係啦,我還會再來。 陳瑞文:我跟你說啦,不會結束啦!真的啦! 你不要在外面讓我堵到你啦! 陳和祺:好啦,不用講那麼多啦,我跟你說,兄弟,我跟你說 這件事不會結束啦~我今天…啊你不要當我吃菜的。 陳瑞文:一個男人,敢做就要負責任啦,幹! 你的懶叫乾脆剪掉就算了啦,沒本事,幹。 * * * 相堵的到啦~一年了啦~ 陳和祺:走啦,要嗎?上去樓上啊?你不是當作我吃菜的? 去找你店長啊?啊你會很出名,這種咖小你還要用? 還是現在要我叫記者來?我叫記者來,妤嗎? 我叫記者來,你公司請這種咖小,好嗎? 我叫記者來採訪你公司啦!請這種的,弄別人老婆? 你不知道她有老公?伶北聽你在放屁。 法院的單都已經來了,你不知道? * * * 你當作這樣就結束了?這一年都有在調查,你不知道?你去哪裡都有在跟你,知道嗎? * * * 我現在是來跟你照會一下啦~精彩的還在後面。 * * * 我現在是來讓你公司的人知道。
附表二:系爭黑函文字內容
編號 信函內容(含文字、照片) 出處 1 ⑴文字部分: 「史上最強綠茶婊、完美包裝術即將一一擊破、敬請期待」、「聖女形象女主只是去買○○而已…就夜夜跑到人家家裡睡上去、好一個○○店裡的社會垃圾直播主、李*莉、歐*鵬早也啪晚也啪真厲害」、「○oooooo ooo○○○○工作室」、「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 ⑵照片部分: 掫取李曼莉2人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1、4-2(即本院卷第107至117頁) 2 ⑴文字部分: 各位觀眾讀友您好:我是爆料公社成員敝姓爆〜 後續內容會很精彩… 收到這封信的人應該都很難相信眼前的事實竟然是您所認識的親友,目前據說已被提吿中「被告李曼莉(○○人)歐業鵬(○○人)婚姻存續中… 據了解先生很認真的上班為家庭盡心盡力且還花錢讓她開店,殊不知開了一間打炮專用的OOO店(事情經過的過程就不贅述了)内附圖片 每天睡小王家不打緊,偷情偷到竟然還把小王帶回來家裡搞(地點就是○000店裡)這如此誇張行徑我想應該只有人渣才做得出來,我今天就替天行道的慢慢揭開這骯髒的真相〜 女的對婚姻不忠、男的不負責任(明知對方有婚姻還硬來),行為違背善良風俗,既然這麼想出名沒關係,這件事情很快就會曝光在媒體,敬請期待〜 「蕩婦人妻李曼莉已入職○○○○○公司與拼頭客兄歐業鵬明目張膽公開偷情」、「蕩婦人妻&拼頭客兄(李曼莉歐業鵬 )」、「高手在民間每天早早晚晚、連滿滿夜奔客兄、白天老公上班自家」、「讓我們一幕幕揭開這完美人設的序幕…共同見證這醜陋又骯髒的真相」、「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000000 000○○○○工作室」、「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活塞連結、完事、你的○○床」、「史上最強綠茶婊、完美包裝術即將一一擊破、敬請期待」、「聖女形象女主只是去買○○而已…就夜夜跑到人家家裡睡上去、好一個○○店裡的社會垃圾直播主、李*莉、歐*鵬早也啪晚也啪真厲害」、「○000000 000○○○○工作室」、「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 ⑵照片部分: 掫取李曼莉2人照片、歐業鵬名片1張、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3(即本院卷第119至129頁) 3 ⑴文字部分: ○○公司全體員工您好: 貴公司高雄○○○○店員工歐業鵬、李曼莉兩人有不正當關係,侵害配偶權據了解目前已提告中,被告人李曼莉(婚姻存續中)被告人歐業鵬(有過一段婚外情,累犯者屢次破壞別人家庭)! 一個對婚姻不忠、一個不負責任,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貴公司為全台最大的○○公司,原本以為是積極正能量有素養誠信的績優團隊,想不到請的員工道德素質竟是這副德行!毫無道德底線可言… 實在為貴公司感到堪憂,請貴公司審慎評估重視員工品德素質,後續這事件若經由媒體揭露爆光話,恐怕會對貴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形象影響! 「○○○○○表揚半年會上…蕩婦人妻&拼頭客兄公開偷情記」、「高手在民間每天早早晚晚、連滿滿夜奔客兄、白天老公上班自家」、「讓我們一幕幕揭開這完美人設的序幕…共同見證這醜陋又骯髒的真相」、「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000000 000○○○○工作室」、「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活塞連結、完事、你的○○床」 ⑵照片部分: 掫取李曼莉2人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4(即本院卷第131至137頁)
KSDV-112-訴-141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