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2-訴-1413-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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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和祺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曼莉 歐業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曼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曼莉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若被告李曼莉以新臺幣2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歐業鵬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6項得假執行。但若反訴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陳和祺(下逕稱姓名)以被告李曼莉、歐業鵬(以下分稱其姓名,合稱李曼莉2人)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為由,提起本訴,請求李曼莉2人連帶賠償損害。李曼莉2人則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具狀提出答辯,同時以:陳和祺先前以徵信業者擅自安裝監視錄影設備所錄得之影片,指稱李曼莉2人有婚外情,逼迫李曼莉2人簽立離婚協議書、和解書,李曼莉2人為此提起刑事告訴,兩造於該刑事案件成立111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141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書),詎陳和祺挾怨報復,違反系爭調解書約定內容,以散發黑函予李曼莉2人之鄰居、親友、同事之方式,侵害李曼莉2人之人格權及名譽權等為由,提起反訴,並請求損害賠償(見本院卷第59至64頁)。兩造間各自主張之法律關係均係基於李曼莉2人有否侵害陳和祺之配偶權此同一原因事實所生,是反訴與本訴所為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加以陳和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亦表示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不爭執李曼莉2人提出之反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25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反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陳和祺起訴主張:陳和祺與李曼莉於108年1月23日結婚,婚 後同住於高雄市○○區○○街,其中1樓供李曼莉開設oooooo ooo oooo工作室(下稱系爭工作室),2樓供住家用,二人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歐業鵬明知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仍與李曼莉戀愛、交往,甚於111年1、2月間發生性關係,此情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111年度偵字第12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於111年7月14日詢訊時,曾經李曼莉2人坦承不諱,李曼莉2人所為已破壞陳和祺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共同不法侵害陳和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陳和祺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李曼莉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語。並聲明:李曼莉2人應連帶給付陳和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李曼莉2人則以:陳和祺與李曼莉婚後曾短暫居住於上址義仁 街住處,惟陳和祺已自行於111年間搬離,李曼莉遂將該住處作為系爭工作室之用。對於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系爭工作室發生性行為1次之情,不予爭執。但李曼莉2人固曾於111年1月30日一同出遊,惟否認期間有任何親密或不當行為。又歐業鵬於與李曼莉發生性行為之時,並不知悉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直至陳和祺、徵信業者於111年2月28日到系爭工作室時,陳和祺自稱是李曼莉之配偶,其時始知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陳和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李曼莉2人反訴主張:兩造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成立系爭調解書 ,其中第三條、第四條約定內容為:「三、相對人三人(即陳和祺與訴外人鄭秉豐、翁銘祥)應將其持有、所有之聲請人二人(即李曼莉2人)之照片、影片、其紙本、數位檔案均銷燬、刪除,亦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散布。相對人三人中如有違反,違反者應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聲請人二人各新臺幣參拾萬元。四、相對人三人,不得對聲請人二人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三人中如有違反,違反者應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聲請人二人各新臺幣參拾萬元。」,詎陳和祺違反上開約定內容,為下列行為:  ⒈陳和祺於112年9月18日偕同訴外人即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 平守前往歐業鵬當時任職之工作場所,質問歐業鵬明知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交往等事,並以如反原證3錄影譯文所示之言語恐嚇、騷擾歐業鵬(其中歐業鵬認定為恐嚇性言詞者,如附表一所示),要求歐業鵬應賠償陳和祺,致歐業鵬心生畏怖,佯裝有意處理藉以拖延,所幸當日陳和祺、陳瑞文、羅平守並未得手財物即離去。陳和祺上開所為顯屬騷擾、恐嚇,不法侵害歐業鵬之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⒉陳和祺於112年11月間,在不詳地點,填具李曼莉所經營系爭 工作室店名、地址,偽為寄信人,附上李曼莉2人相關照片,加註2人有婚外情及嚴重羞辱性文字等為內容之信函(下稱系爭黑函)而寄送予李曼莉2人之鄰居、親友或同事。陳和祺所為故意或過失違反刑法等法規範,不法侵害歐業鵬之名譽權、侵害李曼莉之姓名權及名譽權,故均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歐業鵬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賠償李曼莉姓名權損害20萬元、名譽權損害30萬元。  ⒊再者,陳和祺上開寄發系爭黑函之行為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 三、四條約定,李曼莉2人就每一約定各得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故得請求陳和祺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各60萬元等語。並聲明:⑴陳和祺應給付李曼莉2人各110萬元,及均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和祺則以:由反原證3譯文內容可知,陳和祺並無恐嚇歐業 鵬,只是告知歐業鵬應該誠實面對破壞他人婚姻關係之態度,且與有配偶之人為性行為破壞他人家庭完整,他方配偶本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權利,告知歐業鵬將尋求記者報導,即令該言論讓其感覺不滿,難謂有恐嚇、騷擾之意。又系爭黑函並非陳和祺或其託人製作,也未有在照片加註文字,且李曼莉2人確實有婚外情,縱然文字用語令其2人心有不快,但並非與事實不符,並無侵害其2人名譽。再姓名權屬法定人格權,民法第19條規定在自然人專章,系爭工作室並非自然人,自無侵害其姓名權可言,另陳和祺並無違反系爭調解書約定之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⑴李曼莉2人之訴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文字用語依判決上下文內容 略有增添修正):  ㈠陳和祺與李曼莉於108年1月23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  ㈡陳和祺曾就李曼莉2人間有無不當交往乙事,委託徵信業者翁 銘祥、鄭秉豐等人進行蒐證,而於111年1月30日跟拍李曼莉2人一同出遊,並拍攝取得如本院卷第39至44頁之照片。  ㈢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李曼莉位在高雄市○○區○○ 街、由李曼莉所經營之「ooooooooooooo」工作室(即系爭工作室)之2樓房間發生性行為一次。  ㈣李曼莉2人前於111年2月28日共同以:陳和祺與徵信業者翁銘 祥、鄭秉豐於111年2月25日前往系爭工作室2樓房間,對在場之李曼莉2人陳稱:李曼莉2人有婚外情等語,並出示徵信業者擅自安裝在該房間某處之監視攝影器所錄製之李曼莉2人於111年2月間某日在房間內為性愛行為之影片,逼迫李曼莉2人簽立離婚協議書及和解書、本票,而陳和祺更將李曼莉2人上揭婚外情僅屬涉及私德,無涉公益情事,對外散布傳述,分別涉犯刑法妨害秘密、恐嚇、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強制、加重誹謗罪嫌等為由,提出刑事告訴,員警調查後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案件分案偵辦。  ㈤陳和祺及友人羅平守與胞弟陳瑞文,曾於111年9月18日前往 歐業鵬工作場所,而為如反原證3所示錄音譯文內容之對話(其中歐業鵬認為有恐嚇用詞者如附表一所示)。  ㈥陳和祺、翁銘祥、鄭秉豐與李曼莉2人於偵查中之111年9月22 日成立調解,並有簽立系爭調解書。李曼莉2人撤回刑事告訴,故檢察官對原告、翁銘祥、鄭秉豐所涉犯妨害秘密、加重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及另所涉犯恐嚇取財、強制、妨害自由罪查無犯罪實據而為不起訴處分;惟翁銘祥、鄭秉豐涉犯恐嚇罪嫌事證明確,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30號案件分別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㈦系爭調解書第三條係約定:陳和祺、翁銘祥、鄭秉豐應將所 持有李曼莉2人之照片、影片(含紙本或數位檔案)均銷燬、刪除,且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散布,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  ㈧系爭調解書第四條係約定:陳和祺、翁銘祥、鄭秉豐不得對 李曼莉2人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 四、本件爭點在於:   ㈠本訴部分:陳和祺主張李曼莉2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請求 應連帶賠償150萬元,是否合法適當?   ㈡反訴部分:   1.李曼莉主張陳和祺偽以系爭工作室名義,將蒐證取得李曼 莉2人照片附上羞辱性文字一併寄送鄰居、親友,侵害其姓名權、名譽權,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三、四條之約定,請求陳和祺賠償共110萬元,有無理由?   2.歐業鵬主張陳和祺與羅平守等人於111年9月18日曾有恐嚇 行為,又有上開寄送黑函行為而侵害其名譽權,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三、四條之約定,請求陳和祺賠償共11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訴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即雙方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2.陳和祺與李曼莉為夫妻,於其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系爭工作室2樓房間發生性行為1次之事實,為李曼莉2人所自承。又李曼莉2人曾於111年1月30日一同出遊,期間並有歐業鵬手持食物餵食李曼莉、及李曼莉手挽歐業鵬手臂併行散步等行為,此有跟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9至44頁),雖李曼莉2人僅坦承共同出遊,惟否認有任何親密行止,惟此情既有前開照片足證,又其2人曾發生性關係,為其等所自承,核其緣由係基於男女交往情愫,故其2人在交往期間有如同情人間行為舉措,亦無違常理,以是,李曼莉2人於111年1月30日確有上開親密舉動,堪可認定。  3.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故意或過失)、違法性(行為不法),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則限制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成立要件,而主張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李曼莉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猶與歐業鵬有上開男女間不 當親暱交往及性行為,陳和祺主張李曼莉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同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李曼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依法有據。  ⑵惟歐業鵬否認於為上開行為時,知悉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 則依首開說明,陳和祺就此有利於己事實,應負舉證責任。經查:  ①陳和祺指稱:歐業鵬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未否認與李曼莉有 發生婚外婚等語(見本院卷第261頁),此為歐業鵬所否認。查此部分係檢察事務官於111年9月8日與李曼莉之問答:「(檢察事務官問:有無因為婚外情,與陳和祺有過爭執?)有,就這一次與歐業鵬有婚外情」等語(見偵卷第184頁),足見檢察事務官僅有詢問李曼莉有無婚外情,李曼莉本即為陳和祺配偶身分,其坦承自身有婚外情自屬實情,而檢察事務官全未問及歐業鵬相關問題,歐業鵬亦未為任何意見表示,此觀該期日全部詢問筆錄即明(見偵卷第183至187頁),是陳和祺所稱:歐業鵬未否認有婚外情云云,當非屬實。  ②陳和祺復以:李曼莉有將其2人結婚照上傳至臉書頁面,設定 為所有臉書好友都可以閱覽,歐業鵬為李曼莉臉書好友,可清楚知悉李曼莉有配偶之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262頁),亦為歐業鵬所否認,辯稱:陳和祺所提出物證,一為臉書截圖,一為IG截圖,顯係故意混淆誤導等語。經查,陳和祺此部分提出之證據,為李曼莉臉書頁面與李曼莉Instagram頁面,而陳和祺與李曼莉之結婚訊息是上傳在前開臉書頁面,但歐業鵬則是追蹤前開Instagram頁面,此有網頁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5、267頁),足見歐業鵬並非李曼莉臉書好友,也無證據證明歐業鵬曾前往瀏覽,是尚無從憑此作為有利於陳和祺主張之佐證。  ③陳和祺又以:李曼莉2人在系爭工作室2樓發生性行為,而工 作室1樓為李曼莉工作室,2樓為陳和祺、李曼莉住家,2人結婚照擺掛在2樓,歐業鵬可清楚看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63頁),並提出慶生照為證(見本院卷第271、273頁),此節仍為歐業鵬所否認,辯以:陳和祺慶生會照片並非在系爭工作室2樓所拍攝等語,並提出系爭工作室2樓照片為佐(見本院卷第277頁)。經查,上開慶生照牆上固然懸掛有結婚照,惟將前開慶生照與系爭工作室2樓照片互為比對,可見照片內房間內部之裝潢格局、傢俱擺設、內牆顏色完全不同,尚無可認定為同一房間,則陳和祺稱慶生照房間為系爭工作室2樓,即有未合,其據此主張歐業鵬可在2樓看見結婚照云云,當屬無據。  ④陳和祺再以:伊於111年2月5日就在家中,稍晚李曼莉2人也 進入家中,伊有跟歐業鵬打招呼,足可證明歐業鵬知道李曼莉有配偶等語(見本院卷第404頁),並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09、411頁),歐業鵬對此則抗辯稱:否認出現在錄影畫面上之人為伊本人,且錄影間隔約1個小時,亦無從認定陳和祺尚在場且與該人有對話等語。經查,依陳和祺所提出之錄影畫面截圖所示,陳和祺係於111年2月5日上午11時38分進入系爭工作室1樓,同日中午12時30分則有一男一女站在系爭工作室門口騎樓,其中男子穿著白袖上衣、黑色長褲,背對鏡頭,並不能辨識其身分,而且該男子是否有與陳和祺碰面、對話,亦無其他佐證,況且,本件李曼莉2人係於111年1月30日出遊,及於同年1、2月間發生性行為,已如上述,縱認陳和祺所述為實,但李曼莉2人為上開出遊、性行為時,自有可能均在111年2月5日之前,準此,亦不能因歐業鵬事後得知李曼莉已結婚,而追究其在此之前行為之責任。  ⑤陳和祺又以:歐業鵬當時在系爭工作室隔壁經營○○店,常去 系爭工作室串門子,故其非常清楚李曼莉家庭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304、404頁),惟此僅為陳和祺單方面之主觀猜想,並不能依此即認歐業鵬確實有常去串門子並且得知李曼莉的家庭、婚姻狀況。  ⑥綜上所述,依陳和祺提出之事證,並無法逕認歐業鵬主觀上 知悉李曼莉為有配偶之人,則陳和祺主張歐業鵬共同侵害其配偶權,應與李曼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無足採,不能准許。  4.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核給標準得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號裁判意旨參照)。茲審酌陳和祺00年0月生,大學畢業,任職○○業,月薪8、9萬元;李曼莉00年0月生,專科畢業,任職○○○,月收入約3萬元等情,為其等自陳在卷(見審訴卷第60、77頁、本院卷第52頁),並有外放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參,兼審酌李曼莉所為對其與陳和祺間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雙方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陳和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陳和祺請求李曼莉賠償非財產損害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5.至本院業已認定歐業鵬對陳和祺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則陳和祺主張歐業鵬與李曼莉共同侵害其配偶權,請求其2人應連帶為損害賠償云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   1.陳和祺與李曼莉2人於111年9月22日簽訂系爭調解書,其中 第三條約定:陳和祺應將所持有李曼莉2人之照片、影片(含紙本或數位檔案)均銷燬、刪除,且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散布,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第四條約定:陳和祺不得對李曼莉2人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應給付李曼莉2人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調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頁),可認屬實。  2.歐業鵬主張:陳和祺與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平守於112年9 月18日至其工作場所,不斷以如卷附反原證3之錄影譯文(見本院卷第97至105頁,其中歐業鵬認屬恐嚇言詞者如附表一所示)所示言詞恐嚇及騷擾歐業鵬,並恐嚇歐業鵬應賠償陳和祺,否則揚言要以找記者來報導、有人會跟、找兄弟事跟社會事處理等,歐業鵬因此心生畏怖,佯為處理拖延,故陳和祺3人未得手財物始離去,歐業鵬為此自原工作離職,精神受有莫大苦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同條第2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和祺就其夥同他人恐嚇部分,賠償請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陳和祺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日與胞弟、友人找尋歐業鵬理論,惟否認有何恐嚇之情,並以上詞置辯。經查:  ⑴細譯反原證3錄音譯文之內容,陳和祺3人當日到場目的,乃 對於歐業鵬與李曼莉發生性行為後,經陳和祺會同徵信社人員於111年2月25日持蒐證錄影內容彼此談判,歐業鵬、李曼莉為此簽立和解書、本票,但旋於事後對陳和祺及徵信業者提出爭爭刑案之告訴乙事甚感不滿而上門理論,惟陳和祺於談話中稱:「好啦,不用講那麼多啦,我跟你說,兄弟,我跟你說這件事不會結束啦~我今天…啊你不要當我吃菜的」、「我現在是來跟你照會一下啦~精彩的還在後面」等語,其弟陳瑞文所稱:「我跟你說啦,不會結束啦!真的啦!你不要在外面讓我堵到你啦!」等語,並衡酌錄影譯文中陳和祺等人當日發言,實乃興師問罪之態度,口氣並非良善,所為前開言語客觀上確實足讓聽聞之人認為發話人日後將對自己採取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之不利行動,而產生懼怕畏怖之心理,故歐業鵬主張其人格權受侵害,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陳和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⑵茲審酌陳和祺00年0月生,大學畢業,任職○○業,月薪8、9萬 元;歐業鵬00年0月生,大學畢業,任職○○業,月收入約3萬元等情,為其等自陳在卷(見審訴卷第60、77頁、本院卷第52頁),並有外放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參,並審酌陳和祺行為之原因及動機、雙方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歐業鵬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陳和祺賠償非財產損害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能准許。  3.李曼莉2人又主張:兩造簽訂系爭調解書後,陳和祺竟於112 年11月間起將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僅涉及私德且具羞辱性文字之信件(即系爭黑函),偽填李曼莉所營事業即「○ oooooo ooo ○○○○」、「高雄市○○區○○街00號」名義為寄件人、寄件地址,檢附依調解內容不得持有、揭露及散布之李曼莉2人照片,而寄送2人鄰居、親戚或同事,致分別侵害李曼莉之姓名權與名譽權,侵害歐業鵬之名譽權,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三條、第四條之約定,故李曼莉得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姓名權損害20萬元、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依系爭調解書約定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共60萬元,合計110萬元;歐業鵬亦得請求賠償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共60萬元,合計90萬元等語,為陳和祺所否認,而以上詞為辯。經查:  ⑴本院經將系爭黑函之信封、陳和祺當庭親自書寫文字與其前 求職所填載應徵人員資料表、銀行開戶時所填載存款開戶表、他案呈院抗告書狀之文書與資料(見本院卷第107至108、113至114、119至120、131至132、139至171、311、331至337、339至343頁)原本,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實施筆跡鑑定,鑑定結果為:信封上筆跡與陳和祺筆跡筆劃特徵不同,研判應非同一人所書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13日調科貳字第1130331384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9至370頁),則陳和祺辯稱:系爭黑函信封非其所書寫等語,洵屬有據。  ⑵李曼莉2人又主張:系爭黑函中所附照片,陳和祺前曾在與李 曼莉、訴外人洪羚榛之LINE對話中予以使用傳送,且除陳和祺外,無人有此挾怨報復之動機且欲耗費大量時間製作、廣發予李曼莉2人之鄰居、親友等語,此為陳和祺所否認,辯稱:上開照片從歐業鵬臉書就可發現,是他自己公開的,任何人均可截圖再去寄發。而兩造既成立調解,伊不會故意違反約定。伊之前有將李曼莉外遇照片提供給自己友人等語。經查:系爭黑函中所附照片,確有數張係陳和祺於發現李曼莉2人不倫交往情事後,於與李曼莉、洪羚榛互相傳遞LINE訊息時所上傳,此將卷附系爭黑函照片、LINE對話紀錄互核即明(見本院卷第115、117、233、237、241頁,另見第285、289、293頁),惟此固能證明陳和祺曾持有前開數張照片,但尚不足以認定陳和祺有製作、寄送黑函之行為,況陳和祺於不倫事件發生後,除上述之洪羚榛之外,尚曾將此事向其與李曼莉共同親友廣為告知,李曼莉2人更曾就此對陳和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此參陳和祺與訴外人王詩棠、李碧瑾、李藍萍、李夢妮之LINE對話截圖、系爭刑案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即明(見偵卷第60至61、65至66、67、68頁,本院卷第83至90頁),而衡情陳和祺個人親友諸如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平守等,甚至徵信業者亦在受告知、提供物證之列,亦即陳和祺抗辯曾將照片等物證提供給親友等語,要屬非虛,是在別無其他事證下,尚難以陳和祺為事件當事人、有散布黑函動機即遽認其確有此行為。  ⑶綜上所述,李曼莉2人所舉事證,尚無從證明陳和祺有製作、 散發系爭黑函行為,其2人各基於侵權行為、系爭調解書法律關係請求陳和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可採。 六、據上所述,本件㈠陳和祺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李曼 莉應給付2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8日(見審訴卷第47、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歐業鵬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和祺應給付1萬元,及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0日(見本院卷第1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及李曼莉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㈢本判決第1項、第6項命李曼莉、陳和祺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另依聲請宣告上開人等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至兩造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八、結論:陳和祺之本訴、歐業鵬之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 無理由;李曼莉之反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一:歐業鵬主張陳和祺、陳瑞文、羅平守所為恐嚇言詞(*** 用以區隔同一人於不同段落之陳述) 羅平守:我也○○的欸,我跟你說你會很出名。我也會從現在     開始讓你知道我是誰。     * * *     我不知道你店公是誰啦!啊如果他敢疼你喔?沒關     係,記者一定會來找你! 陳和祺:伶北會叫記者來啦!啊這件事你要怎麼處理? 羅平守:你告他好,啊換他告你,你應該有收到了吧?有膽你就     不要來,我們絕對會去找你。 陳和祺:我是都有相片喔。     * * *     你絕對會出名,你在○○一定會出名啦。你做了甚麼事情,不用還?弄一弄就要結束了? 陳瑞文:(大聲吼)講話啦! 羅平守:啊你有去找人家嗎?你敢嗎?你現在連徵信社你都告     下去欸!我跟你說人家不會跟你完啦,不只我們啦!     你不知道這種事情是不能告的嗎?啊我就看兄弟事跟     社會事,誰要來處理?齁? 羅平守:我今天來到這裡不爽的地方就是你還告我朋友。     我們角色對換一下,他差點要殺了你,你知道嗎?     * * *     啊不然拎北給你賭一刀,後面再來處理?蛤?你喜歡嗎? 陳和祺:這樣就要結束了?啊你知道我還會回來找你? 羅平守:他(指陳和祺)當初怎麼跟你處理的啦?蛤?      * * *       我就問你,他當初怎麼處理的?蛤?他跟你講什麼條件?     * * *     你說我們要怎麼處理嗎? 陳和祺:本票都簽好了,你還寫這個條件喔?你還記得當初要     用你的車去貸款後面你也沒去,你還記得嗎?你還纪     得嗎? 羅平守:啊現在就是要跟你處理啦!     * * *     還是要叫人跟你處理?蛤?     * * *     恐嚇你也剛好而已啦! 陳和祺:你這條絕對會出名的啦!     * * *        跟人○○○,你當作伶北不知道你人在哪喔?     還一起出國?要不要給你看照片?我跟你說這些相片… 羅平守:你當作徵信社都是吃菜的,就對了? 陳和祺:我們都有證據的喔~     * * *     沒關係啦,我還會再來。   陳瑞文:我跟你說啦,不會結束啦!真的啦!     你不要在外面讓我堵到你啦! 陳和祺:好啦,不用講那麼多啦,我跟你說,兄弟,我跟你說     這件事不會結束啦~我今天…啊你不要當我吃菜的。 陳瑞文:一個男人,敢做就要負責任啦,幹!     你的懶叫乾脆剪掉就算了啦,沒本事,幹。     * * *     相堵的到啦~一年了啦~ 陳和祺:走啦,要嗎?上去樓上啊?你不是當作我吃菜的?     去找你店長啊?啊你會很出名,這種咖小你還要用?     還是現在要我叫記者來?我叫記者來,妤嗎?     我叫記者來,你公司請這種咖小,好嗎?     我叫記者來採訪你公司啦!請這種的,弄別人老婆?     你不知道她有老公?伶北聽你在放屁。     法院的單都已經來了,你不知道?     * * *     你當作這樣就結束了?這一年都有在調查,你不知道?你去哪裡都有在跟你,知道嗎?     * * *     我現在是來跟你照會一下啦~精彩的還在後面。     * * *     我現在是來讓你公司的人知道。    附表二:系爭黑函文字內容 編號 信函內容(含文字、照片) 出處 1 ⑴文字部分:  「史上最強綠茶婊、完美包裝術即將一一擊破、敬請期待」、「聖女形象女主只是去買○○而已…就夜夜跑到人家家裡睡上去、好一個○○店裡的社會垃圾直播主、李*莉、歐*鵬早也啪晚也啪真厲害」、「○oooooo ooo○○○○工作室」、「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    ⑵照片部分:  掫取李曼莉2人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1、4-2(即本院卷第107至117頁) 2 ⑴文字部分:  各位觀眾讀友您好:我是爆料公社成員敝姓爆〜  後續內容會很精彩…  收到這封信的人應該都很難相信眼前的事實竟然是您所認識的親友,目前據說已被提吿中「被告李曼莉(○○人)歐業鵬(○○人)婚姻存續中…  據了解先生很認真的上班為家庭盡心盡力且還花錢讓她開店,殊不知開了一間打炮專用的OOO店(事情經過的過程就不贅述了)内附圖片  每天睡小王家不打緊,偷情偷到竟然還把小王帶回來家裡搞(地點就是○000店裡)這如此誇張行徑我想應該只有人渣才做得出來,我今天就替天行道的慢慢揭開這骯髒的真相〜  女的對婚姻不忠、男的不負責任(明知對方有婚姻還硬來),行為違背善良風俗,既然這麼想出名沒關係,這件事情很快就會曝光在媒體,敬請期待〜  「蕩婦人妻李曼莉已入職○○○○○公司與拼頭客兄歐業鵬明目張膽公開偷情」、「蕩婦人妻&拼頭客兄(李曼莉歐業鵬 )」、「高手在民間每天早早晚晚、連滿滿夜奔客兄、白天老公上班自家」、「讓我們一幕幕揭開這完美人設的序幕…共同見證這醜陋又骯髒的真相」、「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000000 000○○○○工作室」、「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活塞連結、完事、你的○○床」、「史上最強綠茶婊、完美包裝術即將一一擊破、敬請期待」、「聖女形象女主只是去買○○而已…就夜夜跑到人家家裡睡上去、好一個○○店裡的社會垃圾直播主、李*莉、歐*鵬早也啪晚也啪真厲害」、「○000000 000○○○○工作室」、「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  ⑵照片部分:  掫取李曼莉2人照片、歐業鵬名片1張、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3(即本院卷第119至129頁) 3 ⑴文字部分:  ○○公司全體員工您好:  貴公司高雄○○○○店員工歐業鵬、李曼莉兩人有不正當關係,侵害配偶權據了解目前已提告中,被告人李曼莉(婚姻存續中)被告人歐業鵬(有過一段婚外情,累犯者屢次破壞別人家庭)!  一個對婚姻不忠、一個不負責任,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貴公司為全台最大的○○公司,原本以為是積極正能量有素養誠信的績優團隊,想不到請的員工道德素質竟是這副德行!毫無道德底線可言…  實在為貴公司感到堪憂,請貴公司審慎評估重視員工品德素質,後續這事件若經由媒體揭露爆光話,恐怕會對貴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形象影響!  「○○○○○表揚半年會上…蕩婦人妻&拼頭客兄公開偷情記」、「高手在民間每天早早晚晚、連滿滿夜奔客兄、白天老公上班自家」、「讓我們一幕幕揭開這完美人設的序幕…共同見證這醜陋又骯髒的真相」、「人妻李*莉○○○」、「拼頭客兄歐*鵬」、「○000000 000○○○○工作室」、「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活塞連結、完事、你的○○床」 ⑵照片部分:   掫取李曼莉2人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4(即本院卷第131至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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