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洪丁偵華
訴訟代理人 羅峰宏
被 告 李思毅
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雄
上列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丁偵華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暉貿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思毅行為
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
CTDM-113-交簡附民-34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