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謝在韋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佳佩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TYDV-113-補-1252-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