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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請求退費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洪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2024-12-20

KSEV-113-雄補-2423-20241220-2

雄補
高雄簡易庭

請求退費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洪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費事件,原告 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退還瓦斯劑量器檢測費用新臺幣1,300 元外,退還往前回推3月之平均值計費金額」。其中「往前回推3 月之平均值計費金額」具體數額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即請求金額究竟為若干元)、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2024-10-28

KSEV-113-雄補-2423-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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