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補-2423-20241220-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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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月麗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想退費1513元,但她沒繳裁判費1000元。法院要洪月麗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繳錢,不然就要駁回她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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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洪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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