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540元,及自民國95年11
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意如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94-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