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籃世華
訴訟代理人 翁 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被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
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
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選定人籃世華等8人均受僱被上訴人,並均為
伊會員。被上訴人因民國110年間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而於1
10年5月28日公告(下稱110年公告)員工因公染疫之防疫補
償包含提供因公染疫之正職員工一個月薪資之健康照護金。
選定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因公染疫,惟被上訴人以其已以
111年4月21日公告(下稱111年公告)替代110年公告之效力
,而拒絕給付健康照護金。惟健康照護金性質屬於工資,非
恩惠性給予,且被上訴人之110年公告,屬雇主單方公告涉
及勞動條件之事項,實質上屬工作規則之一部而具拘束被上
訴人之效力,不得片面不利益變更,更無撤銷贈與之適用,
且111年公告之內容屬110年公告之補充,故被上訴人應依11
0年公告,給付選定人一個月薪資之健康照護金。爰依110年
公告、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選定人籃世華等8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
語。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選定人籃世華等8人
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110年5月28日以110年公告給予因公染
疫員工一個月薪資之健康照護金,嗣因疫情時空背景變化,
確診人數、染疫症狀之輕重及接觸者及確診者之管控措施重
大改變,伊乃於111年4月21日改以111年公告,完整說明因
公染疫及非因公染疫時,伊之相關補助及夥伴請假假別,並
刪除110年公告中「一個月薪資的健康照護金」之記載,且
同步撤下110年公告,改以111年公告取代。又健康照護金欠
缺「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並非工資而屬恩惠性
給予,其性質相當於贈與,伊已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上
訴人自無從再以110年公告向伊為請求。再者,110年公告欠
缺給付期限及計算細節,其內容形式均與工作規則不同,亦
無從據此主張拘束伊。況縱選定人符合110年公告所示一個
月薪資健康照護金給付標準,伊係以選定人固定薪資作為給
付數額基礎,並未包含其他津貼、獎金,亦即應以選定人確
診前之固定薪資數額計算。另選定人是否因工作染疫,應由
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尚無從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認定為憑
等語置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健康照護金之性質應
屬恩惠性給予,非屬工資;被上訴人就因公染疫之福利措施
已以111年公告取代110年公告;被上訴人隨疫情時空背景重
大變化而調整因公染疫之福利措施,核屬合理之變更等情,
業經原判決論述甚詳,本院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
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110年公告、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選定人籃世華等8人如附表「
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選定人姓名 本薪 其餘津貼 本薪加計津貼 請求金額 確診日期 1 籃世華 3萬7,200元 1,800元 3萬9,000元 3萬5,453元 111年4月27日 2 賴芝寧 2萬4,600元 1,800元 2萬6,400元 2萬3,773元 111年5月3日 3 曾子瑄 3萬2,000元 111年6月9日 4 黃楊阿銀 2萬3,760元 2,400元 2萬6,160元 2萬5,298元 111年5月23日 5 吳慧君 3萬2,500元 111年5月23日 6 吳宜靜 3萬2,600元 2,400元 3萬5,000元 3萬1,793元 111年5月16日 7 李怡樺 2萬4,868元 1,800元 2萬6,668元 2萬8,836元 111年6月12日 8 劉于菁 4萬1,600元 伙食津貼2,400元、外島津貼5,000元、租屋津貼7,000元 5萬6,000元 5萬1,896元 112年1月7日
TPDV-113-勞簡上-3-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