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王其南
王士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宥鈴、陳紫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請求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TCDV-113-訴-1927-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