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訴-1927-20241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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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王其南 王士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宥鈴、陳紫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請求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