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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5號 原 告 王小氷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 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 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6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北 院仁84民執字14436字第094740號債權憑證所示被告對於原告新 臺幣(下同)3,938,284元債權不存在。是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就上開債權不存在乃消極確認之訴,依前揭說明,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定之,故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38,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0,006元。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13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2025-01-20

TPDV-113-訴-6555-202501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王小氷 代 理 人 王俊傑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全部財產已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而 遭禁止移轉處分,故原告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 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 訴訟救助,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 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 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 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112年度台抗字 第67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遍查全卷,未 見聲請人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聲請人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等情形,難以認定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 又聲請人主張其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應准予訴訟 救助,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況聲請人所提本案委任王俊 傑律師之民事委任狀亦非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自無法律扶 助法第63條適用之餘地。從而,聲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供本 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依前揭說明,本院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 要,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2024-11-27

TPDV-113-救-1133-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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